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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沈阳市卫生局开展“关爱生命健康,安全合理用药”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几点意见

  今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宣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全民用药安全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提出了要把安全用药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家将对抗菌药物销售实行新的监管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抗菌药物。6月1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决定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关爱生命健康,安全合理用药”主题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提高全民用药安全意识和健康水平。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几点意见:
  一、基本原则
  把普及安全用药知识贯穿于医疗活动的全过程,坚持宣传、指导和教育相结合,积极稳妥、正确引导、安全合理、经济有效的基本原则。
  二、处方的出具
  (一)凡在执业注册地点依法从事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均具有出具处方的权力。
  (二)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需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在零售药店购药。
  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执业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可以在医疗机构内外通用,用以外购药物时必须有出具该处方的执业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标识,并注明“持方外购”的字样。
  (三)执业医师在为患者开具外购抗菌药物处方前,必须履行挂号手续,并根据病人病情进行必要的诊查,在明确诊断或用药指证后,执业医师方可开具处方;同时,执业医师必须在患者的病历上注明“处方内容已告之”,并由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
  (四)执业医师必须依据患者的病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同一种抗菌药物,一般使用3-5天,无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周。执业医师必须严格注意药物间的相互作用及不良反应的叠加,主动告知患者有关用药注意事项,指导患者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有告之允许患者自主决定凭处方在医疗机构内或药品零售药店购药的义务。患者对执业医师出具的抗菌药物及购药方式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对需在医疗机构内购药的协定处方,要征得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患者持方外购抗菌药物。
  (五)执业医师开具的外购药物处方书写要规范,做到字迹清晰、项目完整。开具外购药物处方必须用中文书写药物的通用名或商品名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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