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辽宁省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措施、医护人员、流调人员的个人防护、院内感染的控制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同时,要加大对消毒药剂(械)的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强化消毒药剂(械)效果监测。对消毒药剂(械)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加强禽类及禽类产品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七、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凡不具备预检分诊能力和影像检查条件的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医院等医疗机构不允许收治呼吸道疾病发热病人,要建立发热病人就诊登记制度,要及时将发热病人转送至具备预检分诊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加强定点医院建设,在卫生部没有下发禽流感防治有关标准之前,隔离门诊、隔离病房、隔离病区的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强化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认证能力,加强预检分诊、转诊、转运和健康教育工作,工作程序和规范暂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标准执行。
八、加强健康教育工作
进一步做好人间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防疫能力。重点开展饲养、屠宰、运输、销售禽类及禽类产品等四类高暴露人群的健康教育,要广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知识普及,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利用村屯有线广播(农村健康金话筒)开展农民和禽类养殖户的预防禽流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应急处理
一、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时的应对
省内出现禽间禽流感流行时,全市卫生系统要进入应急状态。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农业部门联系,及时了解禽流感疫情动态。我市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后,卫生部门应配合农发部门做好疫区处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农发部门疑似和确诊的动物禽流感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技术指南》之附1),直接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自最后接触病、死禽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10日(特别要注意对儿童的观察),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填写相应报表汇总,于每日10时前将前一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观察必须规范化,要做好逐人登记,建立个人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医学观察人员中有异常情况的,要实行个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