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青年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级一般预算安排,滚动使用,专项用于促进青年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促进青年创业政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创业促进会共同管理。
第四条 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创业潜质、处于失业、半失业或待业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良好的商业计划或商业点子,在济南市区域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自主创业具有发展前景的诚信青年。
第五条 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通过激励、引导,以创业促进就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申报,择优扶持。
第六条 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创业青年按规定要求向济南市创业促进会申报项目后,由济南市创业促进会按照项目管理标准进行筛选、预审、实地考察和复审,通过YBC模式标准评审甄选出需要扶持的创业青年扶持项目。
第七条 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定额无息有偿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最高限额5万元。同一项目只准享受一次创业扶持。
第八条 促进青年创业政府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
1、济南市创业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2、济南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背书管理,银行专户预留济南市创业促进会和济南市财政局业务审核专用章,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