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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22个城市含县级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十七大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现就做好2007年度“城考”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城考”工作应按照总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各参加考核城市于4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的材料除以正式文件上报外,同时以电子文档发送至:099112369@163.com。自治区环保局将于4月底之前对22个城市的城考结果组织会审,会审结果将于5月10 日前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2006年考核结果,未电子版上报的城市务必1月底前报送污控处。
  三、“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结果,必需是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认可的结果,详见《关于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调查的通知》(新调字[2007]157号)。
  四、总局对2007年度城考部分指标填报已做新的要求和修改,各参加“考核”城市,认真要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8]2号)”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考核工作。
  五、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模范城市复查工作,要按照《关于做好2007年“城考”结果报送工作的函 》(环办函[2008]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复查前的工作,并向政府作专题汇报。
  六、各参加考核城市,上报材料要求齐全,材料不全者,按规定扣分。
  七、2007年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所需材料如下:
  (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
  (二)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及指标特异性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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