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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规定,为规范排污费征收稽查行为,切实加强我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经济措施引导和促进企业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义务,加强污染治理工作,不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现就加强我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各地、州、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将排污费征收稽查作为当前和今后推进污染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由主要领导负责,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针对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促进企业加快污染治理,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费征收稽查的重点是:火电(含热电联产和有自备发电的企业)、钢铁、焦化、冶炼、化工、造纸、制糖、浆粕、亚麻以及超标排放的各类排污单位。
  二、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规范排污费征收稽查行为,并统一使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资料清单》、《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书》、《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分适用于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两种类型)五种常用法律文书。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结束后,要将稽查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完整的排污费征收稽查档案。
  三、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通过采取抽查、专项稽查等方式组织对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工作及全区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大户进行稽查,不定期对发现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责成及时予以纠正。对稽查中发现环保工作人员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我局将会同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各地、州、市环保局于每年的7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半年和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于每年的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我局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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