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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催报环境信访人员名单和季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催报环境信访人员名单和季报的通知
(新环办发〔2008〕1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4月2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环保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工作进一步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发〔2008〕123号),对今年的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了安排,其中要求各地州市局于5月1日前将信访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上报我局办公室,要求各地州市局和驻自治区环保局纪检监察室、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上报环境信访季报。
  截至目前,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昌吉州、巴州、吐鲁番地区、塔城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环保局上报了信访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上报了信访季报,而其余大部分单位均未按要求上报,严重影响了我局环境信访工作计划的实施和信访统计、上报,也影响了环保部的信访统计汇总工作。
  望尚未按要求上报名单和报表的地州市局和自治区环保局各处室、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于6月1日前传真上报,并按要求做好今后的信访报表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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