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1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全面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了《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2、《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评分细则》(试行)(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一、为全面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依照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对地、州、市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对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年度工作考核,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考核。
三、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实行计分制,并针对上级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本级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评分标准见《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试行,见附表)。
四、考核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评。方法采取各地环保部门自测评分与自治区环保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各地环保部门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环保局报送上年度考核自测情况。自治区环保局根据考评情况和各地环保部门年度自测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六、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达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达75-89分的为良好;考核得分达60-74分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七、自治区环保局每年将考核结果在全区环保系统内进行通报。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自治区环保局进行通报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自治区环保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地年度环保工作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