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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市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2011年7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通化市促进“菜篮子”工程建设若干政策

  为全面推进我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满足城乡居民对农副产品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要将“菜篮子”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资金,作为“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所在区域发展规模化、标准化、设施化蔬菜、渔牧业、果品生产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种苗良种繁育;“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菜篮子”产品的市场体系建设、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对大田改菜田的农户每亩给予200元补贴、对现有菜田(含棚室)每亩给予50元蔬菜良种补贴;对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给予2万元补贴;对新建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给予一定贷款贴息,扶持棚膜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要优先加大对“菜篮子”生产大户、企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开展蔬菜等“菜篮子”产品政策性保险和民间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继续实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储备基金制度。
  二、优先保障工程建设用地
  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菜篮子”发展规划。对列入规划范围的土地、养殖水域、滩涂,不得更改其现有使用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的“菜篮子”用地,如因当地经济发展和重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实施。对占用“菜篮子”生产用地的项目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用地面积补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新建“菜篮子”生产基地所需的农用地给予优先考虑,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使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
  三、实行更加优惠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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