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石油化工、冶炼、造纸、焦化、油气贮存库站等重点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3、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安全隐患集中的化学工业园区;
4、下游有居民居住,建设不符合要求,存在溃坝、泄漏隐患的矿山尾矿库、污水库等。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
6、伊犁河、额尔齐斯河、塔里木河重点流域,艾比湖、博湖、等重点湖泊周边的重点企业;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
1、
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环境危险源普查建档、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5、环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环境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8、企业排污口是否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威胁的情况;
9、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环境安全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