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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自治区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8〕2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14号)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州、市环保局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环境安全隐患、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环境执法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局。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环境应急预案;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环境隐患突出、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点等,把各项环境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环境安全隐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环境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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