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5.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6.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的政策:
27.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9.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开办的险种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营业税的名单的,免征营业税。
31.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免征营业税。
32.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33.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现为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支持邮电通信业发展的政策:
34.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35.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
37.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服务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8.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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