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7.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8.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大力支持服务业发展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
19.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0.航空运输包机公司按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包机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2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2.纳入全国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单位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3.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