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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自然年度予以核算。

第五章 业务经办

  第二十二条 全市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业务经办。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接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市、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统一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审核与拨付、档案与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市、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健全制度,科学管理,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受委托机构在此次市级统筹中予以全部撤销。对于为方便经办机构及参保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确实需要建立相关平台的,可设立经办机构的基层业务经办平台,具体管理原受委托机构所管理的参保职工。基层业务经办平台直接受市级统筹前的委托机构进行管理,其人员及经费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以“金保工程”和社会保障“一卡通”的实施为依托,加快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市、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基层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信息网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加快“社会保障卡”建设,市级统筹后尽快实现全市范围内刷卡结算,同时按照全省标准实现省内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目标。

第六章 结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参保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拨付;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参保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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