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1]第102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规范我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指引》施行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适用《指引》,规范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要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指引》的社会影响。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当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并根据双方签订的《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依据本单位职责,积极受理并依法调解消费争议。
合同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依据《指引》加强行业内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自律;对于预付费服务交易领域内的合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予以查处。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做好《指引》的电话咨询工作,及时收集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依法受理相关申(投)诉并及时分派,按时限要求督办;注重对涉及《指引》内容的消费纠纷信息的采集、分析工作,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工作提示;积极引导绿色通道企业适用《指引》。
三、《指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各单位要注意收集《指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