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与整治规划》。整治项目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程;二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工程(不包括给水、污水厂建设工程);三是饮用水源地整治工程。该规划由于国家《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正在编制过程中,新疆参加该规划前期工作的单位是环科院,各地所列项目报环科院纳入。
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该规划已由乌鲁木齐市政府委托环保部规划院编制完成,具体协调单位是乌鲁木齐市环保局,负责提供规划内容和项目。
5、《污染防治和减排规划》。该规划由自治区环保局总量控制办负责编制。
(1)各地务必将辖区内今后两年拟建设的工业企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电子版于12月10日前传给自治区环保局总量办(相应表格从自治区环保局网站下载)。
(2)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相关内容应认真填写,不得有空项。
(3)上报的项目应为“十一五”期间投资建设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已启动的项目优先考虑;环保“三同时”项目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拟关停的项目不在上报之列。
(4)应要求项目呈报企业及早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表中的项目名称要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名称保持一致,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要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保持一致。
(5)所报项目中已经列入伊犁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额尔齐斯河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博斯腾湖污染防治规划、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规划的应予以说明。
6、《地州市县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根据环保部环办函〔2008〕817号的要求,拟编制地州市县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一并上报环保部,已下文通知(新环财发[2008]444号)。
7、《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各地需要纳入规划的项目或内容,必须与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察总队、辐射环境监督站直接联系,争取纳入。
各地、州、市分期纳入辐射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实验室业务用房等内容,必须与辐射环境监督站直接联系,力争纳入规划。
三、编制工作安排
1、11月28日前,各承担单位确定规划负责人,规划编制组长,并按时报规划财务处,并立即组织撰写编制大纲;
2、12月3日前,各承担单位完成规划编制大纲,12月5日前完成各大纲的审查;
3、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对承担规划的编制,并报规划与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