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交警部门要结合“创先争优”、“大走访”开门评警和“阳光行动”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创新管理和服务,通过互联网论坛、微博、QQ、网上交通安全学校等,加强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互动交流。
23.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要尝试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等挂钩,加大交通违法成本;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
24.文明办、交警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交通违法抄告制度,着力解决特权车等突出问题。落实营运车辆、驾驶人事故信息抄告和通报制度,督促责任主体履行交通安全管理教育义务。
25.交警、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机制,扩大社会教育面,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26.交警部门要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积极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强化各县(市、区)“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组力量,增加成员单位,加强对“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在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要加强相互学习观摩,及时交流经验,市领导组办公室适时组织赴全市先进城市观摩学习。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推进重点,细化目标任务。要注重统筹促进文明交通软硬件建设,大力推动文明交通城乡一体化建设,因地制宜在中小县城和农村地区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本部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具体工作,指导本系统(行业)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上下结合,共同推动,巩固扩大文明交通建设成果。
(三)突出典型引领。要利用今年开展文明城市申报的有利时机,力争省级文明和谐城市、县城通过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数相关考核,市级创建文明先进市、县、乡(镇)通过全省文明和谐测评,及时总结推广文明交通建设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推动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
(四)抓好监督考核。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文明交通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各县(市、区)工作每季度排名通报,年底组织年度考核评价。
市文明办已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以及辖区道路通行秩序、重特大交通事故起数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内容,实行统一考核,在“文明和谐城市”、“文明和谐乡镇”、“文明和谐单位”争创以及“文明交通111”评比活动中,凡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