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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汕市环〔2006〕3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市环境科学学会: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起委托市环境科学学会开展我市环境技术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环境保护课题研究成果。
  (二)环境保护各项专项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方案、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其他环境技术工作成果。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及其附近的建设项目,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超标区域、流域内的污染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四)环境立法项目。
  (五)涉及全局性或者公众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决策事项。
  (六)其他受委托的项目。
  二、组织方式
  具体技术评估工作由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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