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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通化市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通化市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发【2011】16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通化市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通化市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促进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深入推进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围绕“摸清权力底数、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加强权力监督”工作目标,对市本级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和规范,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廉洁运行,为推进通化科学发展,实现“五个翻番、两个超越、三个突破”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合法性原则。各部门确定行政权力范围和事项,要严格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部门“三定方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职能也要有上位法依据。
  2.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严格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行政权力,没有保留必要的环节坚决予以清理,能精简的精简,能压缩的压缩,做到流程简明。
  3.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在清权的同时,要制定规范运行行政权力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进行控权,对法律依据不足和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行政权力一律取消或暂停。
  二、清理和规范范围
  (一)清理和规范的单位。
  所有市政府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一并清理规范);驻通国省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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