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健全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调整、用足省里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配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其他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人员配备。
(十五)完善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等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均须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师,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十六)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切实维护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继续教育、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十七)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成人化”倾向。要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注重让幼儿在与同伴和成人的积极交往中,通过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童年,促进个性健康发展。健全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加强对科学育儿的指导,密切幼儿园和家庭的保教合作。
(十八)强化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学前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充实学前教育研究人员,加强学前教育科研工作,积极探索符合不同年龄层次、不同特点的幼儿保教方法。
(十九)更新学前教育观念。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引导家长更新教育观念,尊重儿童的天性和认知发展规律,珍惜童年生活的独特价值,支持幼儿园开展科学保教,自觉抵制违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六、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办园行为
(二十)加强幼儿园准入和登记管理。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和幼儿园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办法,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强化幼儿园资质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到当地编制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加强对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管。对有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对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