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2月31日前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广告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自认定之年度起1至3年内,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广告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广告企业实际发生调研策划和创意设计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广告代理企业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余额征收营业税。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广告创意设计知识产权服务、高新技术广告制作、广告会展服务、广告监测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打造广告业登记“绿色通道”。将广告业工商登记事项纳入“绿色通道”办理,一般登记事项要求在申请当日办结,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办结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作为广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四)建立具有广告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广告企业增加创新研发投入,重视和加强对知名广告企业商标以及广告原创作品的版权和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建立原创作品及策划方案申请备案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广告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广告业纳入当地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措施及考核评价体系,积极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四平市广告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