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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管理办法(2004修订)

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事)业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形势需要,提高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制定符合企(事)业特点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加强企(事)业的专利工作,提高企(事)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企(事)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法人,被确定为专利试点的统称为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第三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与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四条 专利工作的试点时间:每期试点时间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五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工作,专利工作有一定基础;北京市大中型骨干企(事)业、科技型企(事)业或各类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
  第六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按照试点企(事)业应具备的条件,以企(事)业自愿为原则,由区县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委办局推荐。申请企(事)业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专利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设立专利管理部门和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三、开展各项有关专利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主管领导、专利工作人员和科技骨干要加强培训;
  四、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专利激励机制;总结各项专利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先进经验;
  五、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业专利数据库,推动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开拓市场和技术贸易中有效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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