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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晋政法字[2011]72号)的要求,现印发《关于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晋政法字[2011]7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这次专项清理的重点,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这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专项清理工作。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对其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的要求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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