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位进行租赁管理。
(二)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
(三)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房屋租金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收不抵支时,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四)配租家庭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用途。退房时,如房屋有损坏则照价赔偿。
(五)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核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市房产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情况的变化,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配租合同》中的年度审核登记表上签字盖章,配租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一年,继续配租廉租住房,逾期未申请续租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六)承租人转租他人居住,市房产局有权按规定收回该住房。
八、廉租住房退出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已迁往外地或在本地自建、购买或单位安排房屋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的;
8.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受益人死亡,同户籍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配租手续。有自愿退出的、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各区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房产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