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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新建廉租住房小区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位进行租赁管理。

  (二)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配租家庭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

  (三)配租家庭取得廉租住房租赁权后,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房屋租金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收不抵支时,由市财政予以解决。

  (四)配租家庭要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用途。退房时,如房屋有损坏则照价赔偿。

  (五)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租及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核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市房产局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配租家庭情况的变化,作出是否继续配租的决定。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向市房产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配租合同》中的年度审核登记表上签字盖章,配租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一年,继续配租廉租住房,逾期未申请续租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

  (六)承租人转租他人居住,市房产局有权按规定收回该住房。

  八、廉租住房退出

  (一)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已迁往外地或在本地自建、购买或单位安排房屋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7.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不交纳房屋租金的;

  8.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受益人死亡,同户籍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配租手续。有自愿退出的、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各区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房产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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