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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认真执行养育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要认真落实孤儿养育标准,根据省《实施意见》要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费用,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县(市、区)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按省定标准及时拨付到位。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除中央、省补助400元外,由福利机构所在地财政负担600元,达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标准。
  四、足额落实资金,完善基本生活费发放渠道。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儿童福利事业经费预算,按照年度确定的标准,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分担,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民政、财政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下拨和发放工作,确保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发放到位。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人数,提出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拨付资金,将孤儿基本生活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今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上一年度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五、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孤儿对象合法权益。各县(市、区)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实孤儿身份,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为孤儿提供福利服务和相关保障,严禁将孤儿(弃婴)寄养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私自举办的收养机构内。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出具捡拾人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孤儿认定,及时做好户口登记;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机构编制部门对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要给予大力支持,科学合理地核定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住建部门要将孤儿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整合资源逐步实施农村孤儿家庭危房改造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孤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改、教育、司法、卫生、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孤儿保障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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