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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和完善我市孤儿福利保障制度,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省《实施意见》的颁布,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关爱孤儿的社会宣传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孤儿福利保障政策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和人文环境,使孤儿生长得更幸福,生活得更有尊严。鼓励并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形式,扩大孤儿保障受助面,进一步提高孤儿保障水平,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对象,确保做到程序规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实施意见》规定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合理确定对象。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和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1]55号)文件执行,要将对申请人、孤儿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和保护孤儿隐私,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相统一起来,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要将严格执行孤儿发放对象范围和建立健全孤儿申报审批政策一致起来,要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按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各县(市、区)要从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健全完善相关档案资料,从而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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