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低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1〕234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国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及国产液化石油气价格有所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10月15日起调低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 100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105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69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 8 %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20.7元(10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21.1元),老用户每立方18.7元(10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 19.1元)。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液化石油气零售经营单位要在销售门店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凡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均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汕头市中心城区瓶装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市中心城区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瓶装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11年10月15日起执行)
项 目 | 中准价(元/瓶) | 下浮8%(元/瓶) | 备注 |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 105 | 97 | 含钢瓶检测费1元。 |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 69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