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钟乳石资源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1.自查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住建、旅游、环保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钟乳石资源产地、奇石和观赏石等经营场所、以开发旅游为目的的钟乳石洞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对照检查内容形成书面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2.重点检查阶段(11月15日至11月20日)。
  根据各县(市、区)自查情况,市人民政府从市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住建、旅游、环保等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于11月15日至20日对相关县(市、区)进行实地重点检查。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钟乳石的,各县(市、区)要坚决取缔,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二)对2002年7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经营的,要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经营者需继续开发的,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局审批后,才能继续进行旅游经营活动。
  (三)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经营钟乳石的,要没收钟乳石和非法所得,并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的,或者充当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保护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市、区)要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建立奖惩措施,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盗采、非法买卖钟乳石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