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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学术委员会人数的2/3。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员数的1/2。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和经费,吸引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运行期间,每年度要向市科技局报告运行情况。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正式授予“沈阳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二十一条 按照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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