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的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中心主要是以具有较强科技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依托,拥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为相关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具有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1.针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
2.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4.培训相关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5.在工程技术研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参与相关行业、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促进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组建、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国家、省、市各项重点科技任务的能力。拥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成果转化经验。
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3.具备较好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