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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意见


  (三)土地来源。1.村级存量建设用地。2.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9〕9号)中规定的按征收土地面积5%左右安排的村级发展留用地。3.将农村“空心户”以及收回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县(市)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理的土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后,形成的挂钩指标优先归村使用。经济薄弱村发展用地要优先安排在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所有被扶持的经济薄弱村实施的项目,须经市、县(市)区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论证、立项申报,经相关部门会商批准且县(市)、乡镇资金到账后,市级资金即拨付到位。遵循先整理、先实施、先扶持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在当地财政局设立扶持资金专户,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验收拨付制,由市委农办,市监察局、财政局组织联合验收小组,经验收合格后分三次拨付到位。1.选择建设标准厂房、商业用房或职工公寓楼的,在项目开工后拨付三分之一,房屋主体封顶后拨付三分之一,竣工验收并落实承租方、签定规范租赁合同后拨付三分之一。2.选择发展高效农业等其他产业的,在完成土地流转、开工建设后拨付三分之一,项目建成验收合格且设施配套到位后拨付三分之一,落实项目经营主体并签定规范的租赁合同后拨付三分之一。

  在县级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切块用于经济薄弱村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分别由县级开发区、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实施税收奖补、规费减免和入股分红政策。承租标准厂房和商业用房、职工公寓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县(市)区、乡镇留成部分,50%返还到村;标准厂房或商业用房出租方所交的税金应实行先征后返还。凡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建设项目,其建设环节中,市级以下的所有规费予以全额减免。为调动村级整理集体建设用地的积极性,村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指标在满足拆旧区安置用地和所在村发展用地后,其余指标由县(市、区)或乡镇统筹使用,应折价量化资金,一般每亩指标不少于10万元,由指标调出村在标准厂房、商铺等物业或效益稳定的企业中参股分红,年参股分红收益率一般不少于10%。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农办、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农委、海洋渔业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负责牵头各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项目建设方案,督查项目建设成效,协调项目专项审计,并组织项目验收。各县(市)区及乡镇党委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定扶持目标和实施计划、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明确每个扶持发展村的具体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协调、指导、督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薄弱村发展工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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