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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4.本市辖区内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案件调查的组织工作。

  5.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分管(联系)部门、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纳入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并认真检查、考核,兑现奖励。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2.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容易发生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的安全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特大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在特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3.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严格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4.亲自组织并带队对分管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5.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道路交通、海洋渔业、水上交通发生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事故,或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险情等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向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增加下列职责:

  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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