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实行网上备案管理。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完成后,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本意见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市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崇川区、港闸区由区政府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管委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订立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后,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