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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或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等事项,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或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市或区政府应当根据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情况,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及时作出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400户(含)以上的房屋征收,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负责征收的项目作出决定前,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市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市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现场咨询接待点、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补偿费用专项帐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或周边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确定,或者按照被征收范围内房屋采样评估的价格确定。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视同实际到账费用。已落实的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确定,或者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折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60%。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公开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并按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名单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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