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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培训教材实物书籍和教学课件电脑演示软件。

  2.发布培训信息。市财政局对各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将在沈阳市财政局网站“财会之窗”网页“培训园地”栏目公示。

  3.检查培训情况。市财政局对教师授课内容、学员听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集中培训单位不能按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的将采取批评、整改、取消培训资格的处罚措施。

  4.完成培训计划。各培训单位应与培训班结束后5日,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认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1)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表(见附件3);

  (2)培训学员签到簿;

  (3)学习笔记(1500字课堂笔记和500字学习心得);

  (4)将记载培训学员信息数据(Excel表)发送会计处邮箱;

  (5)市财政局将学员信息传送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与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库中资料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按实际通过人数核发审批单;

  (6)审批通过后,培训单位持审批单,到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交费并领取继续教育条码。

  (二)网上教学

  1.登录沈阳市财政局网站(www.sysczj.gov.cn),点击“沈阳市会计从业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图标,进入沈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页。

  2.点击学员登陆框下的新用户注册进入注册页面。输入会计证号,填写完个人注册信息点击注册。

  3.注册成功后可进行缴费,缴费可持建行龙卡在网上自助缴费,也可到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现场缴费。

  4.缴费成功后登陆继续教育主页,在学员登陆框下输入已注册的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陆后进行学习。

  5.完成学习待审批通过后可携带会计证到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继续教育条码。

  (三)在职自学

  2010年10月15日以后, 符合自学方式认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应持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财政局领取继续教育条码。

  七、其他要求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信息记录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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