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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集中培训单位

  1.集中培训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严格遵守《沈阳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2)能够独立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为学员提供教材(或讲义)、笔记本、笔等相关学习用品,每期培训保证24学时。

  (3)具备一次培训50人以上的培训场所,至少拥有电脑3台(台式、笔记本均可)、打印机1台、复印机1台、投影仪1部。

  (4)拥有会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授课教师(专、兼职均可)3人以上(含3人),管理人员2人以上(含2人)。

  2.集中培训单位的确定方式。

  今年集中培训单位暂实行一定两年的确定方式。在3月31日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可以依据集中培训单位应具备基本条件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集中培训单位。市直部门集中培训单位由市财政局依据集中培训单位应具备基本条件的要求审核确定。

  3.集中培训单位的管理方式。

  集中培训单位管理实行备案制。各培训单位在办理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备案表(见附件1);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

  (3)拟聘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4)教学场所房屋合同复印件;

  (5)有关部门文件批复复印件及管理制度等。

  4. 集中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1)市财政局将组织专人对集中培训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培训课时、学员出席情况、教师授课情况、培训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根据验收情况,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办理继续教育认定。

  (2)集中培训单位不得接受未经授权社会办学单位的挂靠和“联合办学”;不能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不能只收费不办班或乱收费;不能擅自印发继续教育证明或培训证书。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弄虚作假的集中培训单位将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资格。

  六、继续教育认定

  (一)集中培训

  1.报送培训计划。各培训单位应与培训班开班前5日,向市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1)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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