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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市直各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市直培训单位集中培训。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可以自行组织培训也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委托一个培训单位,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不准跨地区开展多点培训。

  (二)网上教学

  在沈阳市财政局注册登记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沈阳市财政局网站(www.sysczj.gov.cn),点击“沈阳市会计从业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浮动图标,进入沈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页,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

  (三)在职自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10年度继续教育:

  1.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证书为准),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科以上(含一科)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2.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成绩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成绩合格毕业者(以毕业证书为准)。

  五、继续教育管理

  (一)市直部门

  1.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于培训前5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表、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证明等材料。培训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完成表、签到簿和学习笔记等材料。

  2.市直部门委托培训单位的应于培训前20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需求计划(包括学习内容、师资要求等)。市财政局根据需求计划选择确定市直培训单位,并对被委托的市直培训单位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1.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自行组织培训的应于培训前10日,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计划表、培训教材和培训师资证明等材料。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培训完成表、签到簿和学习笔记等材料。

  2.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委托培训单位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委托一个培训单位,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二是与被委托的培训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三是审核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四是检查被委托单位的培训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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