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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9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
  (二)县级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把所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之中,统一部署安排。
  二、统筹安排“四项制度”实施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将实施“四项制度”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网站增设专栏或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项等方式,将服务承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等具体内容,发布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运用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从试点开始,逐步推进电子化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等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落实。
  三、完善机制,拓宽渠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五)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工作机制,切实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政府信息,及时更新公开的目录、内容,提高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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