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资金加速周转。组织小微企业加快持有的商业票据流转,腾出部分信贷额度,优先用于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
六、加强信贷跟踪和监管。要掌握企业发展动向,规范企业信贷资金用途,确保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进行资金链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妥善防范和处置风险。
七、加快地方性、社区化金融机构的发展。积极引导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地方性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有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服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团队,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小融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进度,鼓励农村小贷公司、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八、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民间融资管理的规范化进程,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实现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将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之内,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的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禁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存款、违规放贷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九、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合同3年内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2013年底,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因货款、货物无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十、加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
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争取信贷额度,对信贷增量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参照常政办发〔2011〕101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