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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意见
(常政发〔2011〕1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帮助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融资难、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矛盾,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明确如下政策意见:
  一、重点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得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
  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30%。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对贷款企业实行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重复办理担保。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做好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各辖市、区要推动和鼓励担保机构介入发行工作;积极搭建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的合作平台,推动本地创投机构加快与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对接,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加大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产权交易发育,探索中小企业信贷抵押新模式。
  四、实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金占用;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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