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管理工作由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档案局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工作。
第十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管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在广东省档案局登记的档案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先进的,适于广东省应用的,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和效益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档案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协议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提倡和鼓励档案科技成果所有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推广或转化自己的成果。需在宣传、交流、培训、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的,省档案局将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推广应用效果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可申请广东省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
第五章 成果评奖
第十三条 档案科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档案科技成果评奖工作的严肃、公正和科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评奖原则,保证评奖质量,推动广东省档案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省档案科技成果奖设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和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每年评审1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档案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类型的科技成果;
(三)档案专业标准化研究成果;
(四)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著作成果。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奖励在档案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化过程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档案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设三个奖励等次,颁发广东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和奖金;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设二个奖励等次,颁发广东省优秀档案科技成果推广奖励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