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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撤消其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实行分级验收。
  跨地州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所测地块中耕地超过35公顷或总用地超过70公顷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跨县(市)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所测地块中耕地在15-35公顷或总用地在30-70公顷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县(市)级国土资源局直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项目报件中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必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处)、股负责人签字认可,以确保土地勘测定界中权属、地类、面积、图件的准确,并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相衔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现有设备

全站仪(台)

测距仪(台)

经纬仪(台)

微机(台)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高级(人)

中级(人)

技术员(人)

微机操作员(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专 业

职  称

任职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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