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能适应土地勘测定界工作需要,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测绘仪器设备;
(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具备土地相关确权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相应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事业组织,方可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
(五)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六)土地勘测定界实例材料。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土地勘测定界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登记备案,发给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备案,申请材料返回申请单位。
第七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在取得土地勘测定界委托后,方可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第八条 土地勘测定界实行分级委托。
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和跨地、州、市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耕地在35公顷、其它用地70公顷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实施勘测定界工作。
地、州、市级重点工程和跨县级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耕地在15-35公顷、总用地在30-70公顷之间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实施勘测定界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实施勘测定界工作。
第九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在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勘界;
(二)坚持保守秘密,对所做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不得自己保留或转给第三方使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项目;
(四)坚持诚信原则,不得采用欺骗手段蒙混质量关。
第十条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必须符合《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规定》、《关于停止办理和收回<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4]12号)、《关于城(镇)规划区内分批次批准用地后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勘测定界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04]16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的要求。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委托“资质证号”栏改为“备案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