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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土资籍〔2004〕19号)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立完善有序的地籍管理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在总结以往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2003年6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停止使用,原发证、章自动失效。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于2004年8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到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附件: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条 申请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
  (二)有二名以上具有测绘技术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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