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突击变更经营性资产用途,突击转让、抵押、拍卖经营性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突击签订出租经营性资产合同。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签订的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自2011年7月1日起,由经营公司与承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等经营收入属于经营公司收入,按规定移交经营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总负责,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本单位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及相关办证资料,并办理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及股权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系统总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及各单位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土、房管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测量、鉴定等工作。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对不改变原有性质和用途的土地,无需办理新的规划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和移交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及相关办证资料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移交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股权的,不支持配合开展工作的,由领导小组组长与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财政部门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对拒不提供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证原件和相关办证资料的,国土、房管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注销登记后,以经营公司的名义办理具结登记,将新产权证办至经营公司名下;对拒不移交经营性资产和对外投资股权的,以及隐瞒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的或突击出租、转让、抵押、拍卖的,一律作为小金库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电话:4236762)。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