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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汕尾市区域卫生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主要健康指标

  1. 人均期望寿命78岁。

  2.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3.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

  4. 重大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具体目标

  1. 卫生资源配置

  (1)卫生机构设置

  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设置应按区域范围、人口密度、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合理布局。重点围绕我市医疗体系建设、社区卫生体系建设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行合理设置。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适宜发展专科医院,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层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及急需的卫生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有2-5所医院达到三级综合医院水平。所有县(市、区)县级综合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水平。每个县(市、区)1至3所卫生院达到二级医院水平。市、县(市)中医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水平,3所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水平。1所精神病院达到二级精神病院水平。

  --汕尾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我市医疗服务滞后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其发展步伐。在发展公立医疗机构的同时,大力扶持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体现专科特色。

  到2015年,全市建立起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为骨干;一级医院、农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

  三级龙头医院:能承担疑难危重病诊治任务,基础设施建设、学科建设、仪器设置建设、高级人才建设都达到规定的标准,使全市医疗、卫生、科研、教学的整体水平全面提高。并起到全市医疗业务指导中心作用或对各下级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二级骨干医院:以提供综合医疗和专科服务为主,并扶持和指导下级医疗机构。县(市、区)县级的医院和部分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要争取达到二级医院的水平,并在坚持办好优势科室的前提下,全面建设临床、医技各科室。到2015年,建设成为“医疗硬件设施优良、优秀医务人员集中、重点学科优势突出”的骨干医院。

  一级医院:为农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和康复服务。每个乡镇至少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并要达到一级医院水平。同时,通过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按服务人口半径,在中心村和500人以上的一般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站(室)。通过优化整合,街道卫生院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在各个社区(居委会)设立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他专科医疗机构:建设市慢性病防治站和精神疾病防治医院、皮防、性病、结核病防治专科医院。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专科医疗机构,逐步发展妇儿、眼科、耳鼻咽喉科、心血管、肿瘤、康复疗养等专科医院。到2015年,汕尾市应达到全省学科平均水平。

  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市、县两级中医院为中心,其他各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实行中西结合,进一步加快中医药发展。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基层网络,基本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疾控中心的建设任务,并配备基本装备。各乡镇卫生院设立防保机构和标准化免疫规划门诊。

  保健机构建设。巩固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建设,完善市妇幼保健院内涵建设,以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重点,做好儿童、孕产妇保健和系统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善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或所(城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乡镇卫生院、社区医院设妇产科,负责基层妇保、儿保工作。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市和各县(市、区)人民医院建成符合要求,具有收治一般传染病和疑似烈性传染病隔离观察能力的感染性疾病区。

  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完成市、县(市)两级卫生监督所和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在区(含开发区)及乡镇卫生院设立卫生监督分支机构,负责属地卫生执法工作。

  急救中心建设。完成汕尾市急救指挥中心的基本建设,在全市卫生系统构成统一指挥的急救网络。

  中心血站建设。完成基本建设,装备达到新规范的要求。县级不再设置独立的采供血机构。

  (2)卫生人力配置

  我市应加快卫生人才发展步伐及建立卫生人才管理机制。必须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卫生专业队伍和高水平职业管理队伍,培养和引进一批创新意识强、医术高超、医德高尚、省内有影响力、市内一流的学科带头人队伍。

  到2015年,卫技人员按3-3.50‰配置。2015年汕尾市常住人口以309万人计,全市卫技人员总数应达到9270-10815人,其中到2015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执业)医师数达到1.8名,总量达到5560名。三级医院及市直卫生机构执业医师本科学历应达到95%以上,行政后勤人员20%-25%;二级医院及县级卫生机构执业医师本科学历应达到70%以上,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5%;一级医院(含公立卫生院)执业医师本科学历达到40%以上,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万服务人口配2-3名全科医师、2名公共卫生医师。新进入农村卫生站(室)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医疗机构床位配置

  医疗机构床位主要依据人口数量、患病率、收治率及病床使用情况等有关指标配置,床位数计算按正规床位为准。国有床位以单个机构计算,要有90%以上的床位用于基本医疗服务。全市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按每千人口3床计,民营医疗机构的床位占配置数的15%以上。各县(市、区)应明确单个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数,凡要突破床位配置数的国有医疗机构,其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两项指标必须优于省内同等医院床位的平均水平。

  (4)卫生设备配置

  仪器设备的配置应遵循“技术适宜、资源共享,与机构功能和规模相适应,以及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列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大型设备实行配置证制度,凡未获得配置证的机构,不得配置大型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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