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7〕1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下称78号文件)。现予以转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78号文件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政策界限,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发布供地信息,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照78号文件认真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自查自纠工作,统一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填报汇总表格,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在2007年9月底前将执法监察情况报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联合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略)
附件2:自治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监察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2:
自治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的要求,在自治区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自治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