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自治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工作区内不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自治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工作区内不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7〕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

  为了保证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出资安排的自治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财政出资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工作区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自治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工作区内的新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不予受理。对已完成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的工作区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对工作区内发现有找矿前景和潜力的区块,继续安排财政资金开展矿产勘查工作,提高工作程度,待工作结束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对其他区块可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