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要在各级财政中安排节能的专项资金。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为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市经贸、财政、税务部门要争取国家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予减免优惠,扶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物价部门要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做好资源综合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使企业继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四)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力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一)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有关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员、经费,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监督,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的节能工作,市经贸局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统筹推进,确保全市节能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节能评价考核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进-步落实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主要能耗指标。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要将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区人民政府要与当地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区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凡是未能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