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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改、经贸、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经贸部门要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四)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统计、审计以及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区严格执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要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关的检测机构开展对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测试或电平衡测试。要加强节能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起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节能监督执法队伍。

  六、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节能工作规划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组织制订相应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高效的节能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节能规划和指导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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