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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五)群众投诉反映的污染问题解决情况。

  四、检查对象

  全区医药制造行业企业(见附件三)和各地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及日常监管情况等确定的医药制造企业。

  五、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将此次专项检查纳入到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内容,做到排查仔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

  (二)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信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处理处罚情况,全面开展排查。按照不同的生产工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六项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加强对发酵尾气、有机溶剂、合成废气以及药物提取、生物工程类废气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强对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反应基或培养基危险废物的监管,禁止随意倾倒、丢弃,不按规定处置。

  (三)依法严肃查处排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将抗生素菌渣提供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梳理涉及医药企业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加大投诉和信访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主动给予协助。

  (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群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按照要求,强化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监管,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监测部门要及时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医药制造企业的现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确保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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